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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統計法》?
統計法是調整統計部門在組織、管理統計工作和進行統計活動過程中與其他相關方面發生的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稱。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人們進行統計活動的行為準則。具體地說,統計法規定了統計部門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及公民在統計活動、統計管理工作中形成的社會關系,包括統計行政機關的職權、職責;統計調查者與統計調查對象的權利、義務;違反統計法的規定或不履行職責、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
2、《統計法》的作用是什么?
⑴有效、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推進統計工作的現代化進程。
⑵規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各種經濟組織以及公民在統計活動中的行為,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全面性。
3、統計調查對象應盡哪些義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統計法和國家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4、統計執法檢查中,被查單位應如何配合檢查?
統計檢查員在執行統計檢查監督任務時,應當出示相關執法證件,不出示證件的,被檢查單位有權拒絕接受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檢查,如實提供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帳、統計調查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
5、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主要統計違法行為有哪幾類?
(1)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2)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3)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4)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5)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帳、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6)遲報統計資料;
(7)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帳;
(8)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等。
6、對統計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罰款額度如何規定的?
《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統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7 、哪些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從業資格?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中承擔經常性政府統計調查任務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8、單位聘請、任用未取統計從業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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